|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500000111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7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77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77号
当事人:塔城市晚风城市露营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D******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南街1号悠方广场4楼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654201200*******
联系电话:18935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
2025年5月27日,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向本局移送《公安移交函》,指正塔城市晚风城市露营酒吧于2025年5月25日凌晨2点35分,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2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阶段又接到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线索提示函“塔市公(二)提示[2025]0714-02号”指正,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23:18时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本局于当日作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塔城市晚风城市露营酒吧于2025年5月25日凌晨2点35分,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江某某、16岁、身份证号:654201200*******和伊某某、16岁、身份证号:654201200*******(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查询确认了身份信息)携带抖音团购劵进入酒吧饮酒,酒吧工作人员未查验以上2人身份,向二人上24瓶纯生(卢森)啤酒,消费金额为99元,以上未成年人的酒水由他人购买的,由于公安执法人员核实为未成年人后,责令2人离开酒吧;2025年7月12日23:18时,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出警过程中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酒吧,有未成年人李某、16岁、654201200*******,严某某、13岁、654201201202*******在塔城市晚风城市露营酒吧。以上未成年人当日被塔城市公安局民警检查时发现,未成年人李某跟5名成年人一起进入酒吧,由成年人购买的酒水。严某某在抖音团购活动中购买86元24瓶纯生啤酒,159元24瓶动力今宵新动力苏打酒,共消费245元。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派出所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查询确认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后,当事人立即退还未成年人严某某654201201*******消费剩余费用160元。以上计货值金额344元(99元+245元),违法所得184元(99元+8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7月29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合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酒吧内酒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4、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案件调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退未成年人购买酒水凭证,证明当事人退款证明;
6、塔城市公安局提供线索函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违规向未成年销售酒的时间、地点及未成年的相关信息、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事实,并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99号),将本局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又一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粘贴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提示标志,因为经营中有些未成年人确实难于核查身份信息。另外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说明其他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84元;三、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酒吧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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