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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600000035 成文日期: 2025-09-16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日期: 2025-09-16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1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1号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联系电话:138******77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1Y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7月30日塔城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转发的《督办通知》,发现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新GB***1重点营运车辆终端未上线但频繁出入高速公路卡口,存在安全隐患。2025年8月6日16时22分,经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调查,2025年4月28日,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新GB***1因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车辆从4月28日至7月29日长期停放在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未通电,处离线状态,2025年7月29日21时许,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夜间出入高速公路卡口,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有车辆卫星定位在线记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9项,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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