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600000061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3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3号
单位名称: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路*号
联系电话:138******77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1Y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8月22日16时36分,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晋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南路玛依海边防派出所前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驾驶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新GC***1(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号:65420100****)从塔城市承运6人送往伊宁市,经现场核查,该车经营线路为“塔城市至博乐市”,新疆**运输(集团)塔城地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新GC***1(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有车辆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0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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