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800000228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2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26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26号
违法行为人郭**,性别;男,57岁,出生日期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08月2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郭**在塔城市**小区****楼道内,以帮助靳**(11周岁)拿东西为由,与靳**一起进入楼道内,走到一楼至二楼楼梯时,违法行为人郭**用手抓住靳**的右手,对靳**以亲吻手背的方式进行猥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郭某以猥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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