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800000229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3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3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332号
违法行为人沙**,性别;女,27岁,出生日期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05月08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沙**在塔城市**路*栋***号张**菜店内,趁蔬菜店老板不在之际,盗窃店内女士挎包内的现金350元,将盗窃的现金用以个人开销,现违法行为人沙**已向被害人赔偿被盗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沙**以盗窃行政拘留十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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