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2100000230 | 成文日期: | 2025-09-2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阿西)行罚决字〔2025〕34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阿西)行罚决字〔2025〕34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阿西)行罚决字〔2025〕342号
违法行为人:阿**,男,哈萨克族,19**年0*月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工作单位:无,初中,户籍地址: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2时许,在塔城市***乡***商店门口阿**酒后拦住准备走的齐**,并对其进行辱骂。随后,阿**用手朝齐**面部扇了一巴掌,齐**随即回扇阿**一巴掌。阿**再次对齐**面部进行殴打。之后,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躲至张**家中。阿**骑着摩托车,带着叶**,手持剪刀来到张**家中找齐**。到达后,阿**用语言辱骂齐**,称“达**是*吗,你们达**是*口”,齐**则辱骂阿**“求*萨”。随后,齐**拿起门口放置的三角铁凳子殴打阿**,阿**用胳膊挡了一下,之后两人推搡起来。推搡期间,阿**使用剪刀捅了齐**上身。随后,阿**推着齐**并将其打倒在花池子边上,骑在齐**身上继续殴打。紧接着,阿**又拿起三角铁凳子继续殴打齐**头部。致使,齐**左侧肋骨处、左侧腋窝处、左侧胸口处受伤,面部肿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与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齐**的陈述、手机录像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案件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阿X**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一日,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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