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220000023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349号 | 有效日期: | 2025-09-22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349号
违法行为人阿**,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工作单位:无,文盲,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08月31日22时许,阿**搭乘谢**的出租车从塔城市市区前往塔城市也门勒**后,徒步走到张**家的羊圈内抓了一只白色山羊并装在该出租车后备箱内,计划到返回塔城市卖钱,也门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也门勒乡**对该出租车截停,民警在盘查时发现了后备箱的山羊,经现场核实,此山羊为阿**盗窃而来,也门勒边境派出所现场将阿**抓获。2025年9月9日,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山羊价值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的供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张**的陈述、证人谢**的陈述、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盗窃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刑事侦查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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