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2200000234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33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339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工作单位:无,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违法犯罪记录:无。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1时许,在塔城市也门勒乡**村麦子地地头,马**在车内等待朋友马*处理收割麦子纠纷期间,马**看到马*在对班**实施殴打后,马**下车使用拳头打在班**脖子后部,而后班**倒地,在班**倒地后,马**与马*共同使用脚踹的方式继续对班**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的供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班**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陆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刑事侦查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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