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1700000120 | 成文日期: | 2025-10-1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8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8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84号
当事人:马麦勒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麦勒元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5年8月28日塔城市市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马麦勒元未取得备案卡在塔城市伊宁路**号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塔市市监责改[2025]4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塔城市伊宁路**号核查,当事人马麦勒元仍未办理备案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9日由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2024年12月因当事人马麦勒元姐姐马兰英突发疾病,不能从事塔城市一家亲饭馆的经营活动,饭馆房屋闲置,因饭馆房租还没有到期,当事人一家搬进一家亲饭馆居住,期间给自己的两个孩子和当事人姐姐马兰英的两个孙子做饭,2025年8月塔城市第十小校开学,当事人召了六名十校学生,从事小饭桌业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小饭桌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小学生托餐(小饭桌)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市监规〔2019〕1号文件第二项职责任务规定: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的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备案卡,并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教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期补办备案卡后,当事人8月28日中午没有开餐,当事人带着学生到塔城市伊疆马氏牛肉面馆吃的午餐,消费120元,8月29日星期五中午在店内开餐,当事人自2025年8月从事小饭桌业务以来收取马**伙食费60元,收取马**伙食费40元,收取张**伙食费40元,收取冶**、冶**伙食费80元。共收取小饭桌伙食费220元,减去当事人8月28日在塔城市伊疆马氏牛肉面馆用餐费用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9月16日向马麦勒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2025年9月16日,提取了马麦勒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2025年9月16日,马麦勒元提供微信零钱收支截图14张,证明当事人8月22日至9月3日微信零钱收支明细。
证据四:2025年9月16日,马麦勒元提供塔城市麦得利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证明一份,证明马麦勒元2025年9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32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饭桌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当事人从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积极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并于2025年9月1日起在塔城市麦得利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打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3]8号,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44项对未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超过责令期限不补办行为的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下列一种情形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后续监管及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处0.02万元不超过0.0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小饭桌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2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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