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2000000242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37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379号
违法行为人阿***·***,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1*********,职业:打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塔城市********,现住址: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9月03日10时52分许,阿***·***(再次)饮酒后,在塔城市**公路****路段,驾驶新G9****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87mg/100ml,立即带其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5年09月05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阿***·***的血管编号为Q225219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3mg/100ml。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新中信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8701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本人供述、酒精呼气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4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交通管理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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