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2200000122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当事人:塔城市华之翼广告装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7T1330W
住所(住址):塔城市哈尔墩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海军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5年7月3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办李佳琪无照经营、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案中,发现李佳琪发布的内容违法广告是由塔城市华之翼广告装饰店制作安装的,当事人未进行核对制作安装内容违法广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作变更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8月6日由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对李佳琪提供的高考喜报内容未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只是通过顾客口头说明,为其制作高考喜报广告,致使制作广告内容未经证实,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并收取设计费用200元,材料费620元,人工费300元,合计1120元。当事人两年前搬迁至塔城市伊宁路****经营后因一时疏忽忘记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5年7月31日提取我局塔市市监[2025]102号案中送(销)货单复印件1份,2024年知学录学习室高考喜报照片一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21日负责人李海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核对制作安装内容违法广告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2025年8月21日,提取了李海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0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主要提出2个方面的诉求,一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违法广告只在室内张贴,持续时间短,影响范围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近两年店内生意不景气,加上妻子怀孕待产陪护妻子,半年来很少开门经营,营业收入低,家庭收入全靠当事人一人支撑经济压力大。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制作内容未经证实,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2、罚款1120元。
当事人未进行核对制作安装内容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作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违法广告只在室内张贴,持续时间短,影响范围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过行政处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提出的2条诉求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两轻一免”清单>适用规则》的通知塔行办规[2022]1号,附件2:塔城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第6项广告违法类型,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5.及时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未进行核对制作安装内容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进行核对制作安装内容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作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2、罚款112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