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3000000243 | 成文日期: | 2025-10-3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0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01号
违法行为人孙**,男,汉族,1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50**********,职业:退休职工,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9时17分许孙**驾驶新G****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塔城市**路由北向南行驶与至****路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向西正在通过道路的韩**发生碰撞,造成韩**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驾驶车辆逃逸。19时55分,民警在塔城市**小区内将其查获。将驾驶员孙**带至塔城市**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新疆****中心鉴定,采血管编号为D*****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礼让行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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