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300000244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9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91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91号
违法行为人叶****,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职业:农民,高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号,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0月3日3时30分许,在塔城市**镇****村叶****住宅内,尔****与叶****一起吃饭喝酒后,叶****与尔****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后叶****用拳头击打尔****嘴部,导致尔****的一颗种植的假牙和两颗门牙脱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的陈述和申辩、尔****的陈述,证人证言,不做伤情鉴定的申请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进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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