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500000002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2号 | 有效日期: |
塔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2号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2号
当事人:新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男,汉族,49岁,电话号码:13565996****,身份证号:652625****,本科学历,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承塔城音乐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并于2025年10月15日未经许可,擅自用车号为新G17195的德龙牌X3000型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计划倾倒在农九师164团,运输建筑垃圾1车,共计23立方米,重约23吨,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及现场情况,以及办理审批手续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运输、倾倒装建筑垃的时间、地点、运输工具及办理审批手续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企业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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