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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500000002 成文日期: 2025-11-05
发文机关: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05
发文字号: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2号 有效日期:

塔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2号

来源: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52

当事人新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男,汉族,49岁,电话号码:13565996****,身份证号:652625****,本科学历,现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承塔城音乐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并于2025年10月15日未经许可,擅自用车号为新G17195的德龙牌X3000型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计划倾倒在农九师164团,运输建筑垃圾1车,共计23立方米,重约23吨,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及现场情况,以及办理审批手续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运输、倾倒装建筑垃的时间、地点、运输工具及办理审批手续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企业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局认: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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