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500000249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8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89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389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职业:农民,初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号,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至5月,马**在**镇****“*****有限公司”塔城****加油站,冒用其已故哥哥马**身份证共加油6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的陈述和申辩、视频资料,案件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死亡证明,马**冒用马**居民身份证加油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冒用居民身份证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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