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500000250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1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11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11号
违法行为人 陈**,性别;女,64岁,出生日期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10月21日陈**在手机上下载“民富、国强”以国家扶贫为名义的诈骗软件,并将此事说给王**,随后两人根据对方的指示,提供了自己的中国农商银行银行账户,其中王保香的中国农商银行也是其本人通过陈爱玲提供给对方。在2025年10月22日陈**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流入涉诈资金86000元;当事人王**流入涉诈资金74000元,随后两人在塔城市静馨小区***,根据对方指示将钱转出至对方指定账户,陈**涉案资金86000元转出55694.99元,剩余30380元被冻结在涉案银行账户内。陈**本次没有违法所得。因陈**涉案资金流水超过30000元,故属于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陈**以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附: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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