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500000251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1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14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14号
违法行为人巴**,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牧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0月3日19时许,在塔城市地区**场**区一处*房内,赛**与巴**饮酒时二人发生争执,后巴**用头撞击赛**面部一下,导致赛**面部受伤。2025年10月4日经塔城地区人民医院诊断,赛**鼻骨双翼及右侧上颌骨额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巴**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七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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