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500000252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1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16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16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牧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记录:2025年06月25日马**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现查明2025年10月2日4时许,马**与朋友达**一同饮酒后,在塔城市****城附近共同乘坐海**的出租车来到塔城市***乡**村**号马**家中前院,马**与达**因琐事发生争执,马**用左脚、右脚踢达**臀部处各一次,后马**用左臂搂住达**脖子将其摔倒在地,用左脚踢在达**面部,达**起身后,马**随手抓起院内的木棍击打达**的小腿处,并用右手推击达**左脸,后马**再次持木棍击打达**臀部、后背处各一次,造成达**有眼淤青,鼻子流血,后背、左大腿后侧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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