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700000128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当事人:塔城市麦浪百货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闻琴路99号卓悦百盛购物公园8号楼8127、8130-81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凌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闻琴路99号卓悦百盛购物公园8号楼8127、8130-8133
2025年9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线索转办通知。内容为:“塔城市闻琴路99号卓悦百盛购物公园8号楼8127、8130-8133塔城市麦浪百货销售店销售的铁达信5000mAh-3c认证充电宝简约带线移动电源-黑色118g/个;该产品所展示的3C证书编号为“2023010914586508”,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该证书编号已注销,涉嫌销售禁限售商品”。2025年9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检查到有三个“TDX铁达信”简约带线移动电源,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广东铁达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达信5000mAh简约带线移动电源型号:M17的3C认证编号:2023010914586508于2025年3月13日已注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局长批准,2025年9月8日立案,指派郑欣、汤波办理。
经查:2025年6月22日,当事人从广东铁达信实业有限公司以每个23元的价格购进铁达信5000mAh简约带线移动电源3个,购进货值是69元,购进上述商品后分别在店堂内和美团网上标价45元对外销售,销售货值为135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商品未售出。该店为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购进该商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供货单据。该产品所展示的3C认证证书编号为“2023010914586508”,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该证书编号已注销,涉嫌销售禁限售商品”。2025年9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检查到有三个“TDX铁达信”简约带线移动电源,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广东铁达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达信5000mAh简约带线移动电源型号:M17的3C认证编号:2023010914586508于2025年3月13日已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线索转办通知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及拍摄现场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的店内正在经营3C证书已注销的3个移动电源。
3.当事人经营3C证书已注销的3个移动电源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事实。
4.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 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提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当事人经营移动电源查询结果2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的移动电源为3C认证证书已注销的。
7.提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该店是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2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在规定工作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承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3C证书已注销的移动电源,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