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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700000128 成文日期: 2025-11-07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07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202588

当事人:塔城市麦浪百货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闻琴99号卓悦百盛购物公881278130-81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凌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闻琴99号卓悦百盛购物公881278130-8133

20259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线索转办通知。内容为塔城市闻琴99号卓悦百盛购物公881278130-8133塔城市麦浪百货销售店销售的铁达5000mAh-3c认证充电宝简约带线移动电-118g/个;该产品所展示3C证书编号2023010914586508,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该证书编号已注销,涉嫌销售禁限售商20259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检查到有三TDX铁达简约带线移动电源,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广东铁达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达5000mAh简约带线移动电源型号:173C认证编号20230109145865082025313日已注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局长批准202598日立案,指派郑欣、汤波办理。

经查2025622日,当事人从广东铁达信实业有限公司以每23元的价格购进铁达5000mAh简约带线移动电3个,购进货值69元,购进上述商品后分别在店堂内和美团网上标45元对外销售,销售货值135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商品未售出。该店为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购进该商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供货单据该产品所展示3C认证证书编号2023010914586508,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该证书编号已注销,涉嫌销售禁限售商20259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检查到有三TDX铁达简约带线移动电源,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广东铁达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达5000mAh简约带线移动电源型号:173C认证编号20230109145865082025313日已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线索转办通知1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及拍摄现场情1,证明当事人的店内正在经营3C证书已注销3个移动电源。

3.当事人经营3C证书已注销3个移动电源照片打印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事实

4.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 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提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当事人经营移动电源查询结2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的移动电源3C认证证书已注销的

7.提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该店是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21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28),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在规定工作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承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业危害后果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1万元的,处货值金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3C证书已注销的移动电源,决定作如下处罚:罚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十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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