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700000129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9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9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94号
当事人:塔城市王称优选全场两元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光明路5幢107、6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邸庆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光明路5幢107、6幢108号
2025年8月19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郑欣、孔垂娟对位于塔城市光明路的塔城市王称优选全场两元百货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营业场内货架上有待售的18盒儿童塑胶玩具,产品六面包装均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玩具盒左上方写有3+;另有17袋乒乓球袋子包装上只有“合顺”两字,未见其它产品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玩具)和商品。2025年8月21日经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由孔垂娟、郑欣对本案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8月初,当事人从流动送货商处以每袋1.5元的价格购进20袋“合顺”字样乒乓球、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20盒儿童塑胶玩具,在店里以每袋2元的价格销售“合顺”字样乒乓球,销售了3个,获利1.5元;以每盒2元的价格销售塑胶玩具,销售了2个,获利1元。该儿童塑胶玩具产品六面包装均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玩具盒左上方写有3+(表示该玩具适合3岁及以上的儿童使用),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定):“产品大类中第十四类儿童用品中第75种玩具(2202)里的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不包括:2.不带电的口动玩具、出牙器(牙胶)、水上玩具、可充气的玩具、彩泥、水晶泥等软体造型玩具(但套装中具有独立玩耍功能的塑胶或金属部件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塑胶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白塑胶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含娃娃玩具(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物材质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玩具)、塑胶材质的弹射玩具、爬爬垫类产品等”相符合。另乒乓球袋子包装上只有“合顺”两字,未见其它产品信息,上述商品和玩具购进时当事人未索要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购进、销售上述商品和玩具未记账,支付价款使用的是现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三无产品(塑胶玩具)和商品。
2.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三无产品(塑胶玩具)和商品;
3.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4.提取了三无产品塑胶玩具和乒乓球商品照片4张;证明三无产品(塑胶玩具)和商品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
5.打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页面1份,证明当事人无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过行政处罚。
6.提取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塑胶玩具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商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2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在规定工作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儿童塑胶玩具包装均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玩具盒左上方写有3+(表示该玩具适合3岁及以上的儿童使用);乒乓球袋子包装上只有“合顺”两字,未见其它产品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少,未发生投诉或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包装上只有“合顺”两字,未见其它产品信息的乒乓球(当事人已主动下架退市),责令其停止销售,对销售的儿童塑胶玩具,产品六面包装均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决定处罚如下:1、处儿童塑胶玩具(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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