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700000253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1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13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工作单位:无,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塔城市******,现住址: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13号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晚20时刘**和朋友在塔城市***街**餐厅喝了3-4瓶的绿乌苏啤酒及3小杯白酒。5月30日03时许从***街*门停车场开上自己的白色**牌越野车(新G****)开着远光灯快速行驶,03时03分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发现,尾随至**路与**路十字路口**银行时被喊停。刘**在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06mg/100ml,后经新疆****中心鉴定刘**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2025年06月07日塔城市公安局对刘**涉嫌危险驾驶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刘**在2015年03月11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区大队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5年03月11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近日由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违法行为人刘**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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