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0700000254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1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17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17号
违法行为人 张**,性别;男,52岁,出生日期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2025年11月4日14时许,在塔城市卓悦百盛商场二楼某服装店内,行为人张**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一件价值899元的藏蓝色男士夹克盗走;因行为人张**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以盗窃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附: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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