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100000004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 发文字号: | (塔市二工镇) 不罚决〔2025〕0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二工镇) 不罚决〔2025〕08号
当事人:刘**;性别:男;族别:汉;年龄:63岁;身份证号:654201********1312;联系电话:18*********;住址信息:塔城市喀浪古尔村***号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对你在喀浪古尔村养殖小区旁空地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于2025年7月23日,驾驶自有车辆在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养殖小区东侧闲置空地倾倒水泥块等垃圾,案发后,村委会组织清理垃圾,你于2025年11月10日提交《刘**乱倒垃圾整改报告》,经复查已完成整改,此前无同类违法记录。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垃圾、破坏村容镇貌的违法行为。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片图》,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垃圾已清理完毕及周边环境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身份;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刘中严现场指认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喀浪古尔村养殖小区旁空地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及现场状态;
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其实施倾倒行为的时间、车辆、垃圾种类、无审批许可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及驾驶车辆情况照片,证明其使用自有车辆实施倾倒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塔市二工镇)执责改字〔2025〕08号),证明执法机关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刘**乱倒垃圾整改报告》(本人手写签字捺印),证明其承诺不再随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投放至指定收集点;
证据(八):《责令改正复查意见书》((塔市二工镇)责改复查〔2025〕08号),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复查期间未发现再次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成立。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鉴于你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垃圾为水泥块等普通废弃物,总量约半车,非敏感区域),且在案发后配合调查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未造成土壤、水源污染等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你在喀浪古尔村养殖小区旁空地随意倾倒水泥块等垃圾的行为,已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虽经整改未造成实际危害,但随意倾倒垃圾可能破坏村容镇貌,影响农村环境卫生,损害公共利益。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护村容镇貌整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将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现要求你: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塔城市喀浪古尔村垃圾投放要求,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维护环境卫生的法定义务。
四、权利告知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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