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400000255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2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24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24号
违法行为人鲁**,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501************,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10月5日,鲁**在塔城市恰夏镇**村顾**经营的**活动中心内共计打小*30元,大*60元新疆**胡**2次,使用价值2400元人民币*码,赢了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鲁**的陈述和申辩、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监控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以赌博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275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