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800000131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9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97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97号
当事人: 塔城市百样干果商行(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4201MA78EJ910D
住所(住址):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E座一单元63号房)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5年9月2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位于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的塔城市百样干果商行开展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40袋标有“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以上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书》(塔城市监强制〔2025〕31号)及财务清单,同时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于2025年9月22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2025年9月2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寄出〔2025〕02号)。2025年9月30日收到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沪)三养鉴别文〔塔02证明〕,以上40袋 “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属于侵权商品。2025年10月14日,我局向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塔市市监协查〔2025〕19号),核实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嘉慧食品商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向塔城市百样干果商行发货是否属实。2025年10月21日收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经核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嘉慧食品商行资质真实有效,向塔城市百样干果商行发货属实。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塔城市监延强〔2025〕31号)。2025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解强〔2025〕31号。
经查, 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嘉慧食品商行购进“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净含量:面饼+方便面调料140克,进价**元/袋,每包(一包5连袋)进价格**元,购进了5箱(200袋),销售价30元/包(一包5连袋),标价30元/包 (一包5连袋),销售了32包(一包5连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违法经营额为960元,获得利润为14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照片、鉴定证明(沪)三养鉴别文〔塔02证明〕,以上8包(40袋)“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属于侵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举报书,证明案件来源。
2.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属合法性的。
3.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被扣押商品的鉴定证明(沪)三养鉴别文〔塔02证明〕,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提取“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的价格标签,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价格。
8.当事人购进“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的购买记录、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
9.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 ,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属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4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行为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4〕5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第十四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项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违法情节:“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和裁量基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工作,建议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经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有“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的侵权商品。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