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800000007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5〕第7号
当事人:胡**;性别:女;年龄:46岁;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12725****;电话:1307031****;现住址:塔城市****。现主要销售烤红薯、板栗(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开始,未经核准擅自在塔城市拜格托别街城市道路上多次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烤红薯、板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属于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地点、经营的范围。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的时间、地点、经营的范围。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001640200010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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