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800000257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34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40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40号
违法行为人宫**,男,汉族,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学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接塔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线索:宫**在6月期间在塔城市****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百度记入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经调查宫**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网络赌博下分***分,并提现赌资***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线索移交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宫**以赌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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