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000000258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行罚决字〔2025〕40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行罚决字〔2025〕408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01************,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0月12日10时许,朱**与张**在塔城市**牧场***队农田地内因耕地事宜发生争执后,朱**对张**的脸部、鼻子进行 殴打,导致朱**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子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案件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以殴打他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合吉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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