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100000260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3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31号
违法行为人 努***,性别:男,18岁,出生日期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托里县*******,现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05月08日04时许,在塔城市卓悦百盛三楼邓*与达***发生口角后,被阿**与努***殴打,致使邓*左脸红肿,阿**与努***的行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努***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分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街道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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