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300000263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44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445号
违法行为人张**,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查明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1日,张**通过在*信“***”群内以每*分为五元、一轮为*局的方式,在“**”*信***平台进行网络**结算,并在“**”群发送*信*包**次共3***元,领取*信*包**次共2***元,*信共支出和收入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和申辩、交易账单、询问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以赌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壹仟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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