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400000264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32号 | 有效日期: | 2025-12-04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32号
违法行为人楚**,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2125********,工作单位:无,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址: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10月06日中午楚**开车到**师**团*连的亲戚家中吃饭庆祝中秋节,期间喝了1.5瓶的红乌苏啤酒,下午16时17分驾驶皖****银灰色**牌越野车从**团*连行驶至省道**线*公里***米处时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现场查获。楚**在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值为57mg/100ml,经核查,楚**在2019年02月25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县交警大队*中队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楚**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9年02月25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近日由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违法行为人楚**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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