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400000265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2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25号
违法行为人田**,男,土家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22825********,工作单位:无,本科文化程度,自主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现住址:额敏县****,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0月10日晚田**和生意伙伴在**县一烧烤店内谈生意,期间田**喝了400多克的白酒,10月11日早,生意伙伴开其公司的浙J****小轿车拉着田**来到**市。谈完生意后田**驾驶浙J****小轿车拉着同事从***小区经过**市区于12时02分开至国道**线**公里**米处时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现场查获,田**在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值为60mg/100ml,经核查,田**在2013年11月27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3年11月27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截图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近日由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违法行为人田**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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