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400000266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4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442号
违法行为人赛力*·*****,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退休职工,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9月25日19时21分许赛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塔城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安**驾驶的新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赛力*·*****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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