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0800000268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654201660000202512031
塔城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654201660000202512031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汤**性别女 年龄 32岁出生日期 19**年**月**日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
法定代表人:无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第九师***********************
现查明2025年12月3日12时许,在塔城市***酒店(新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前台工作人员汤**对入住的境外旅客******(男,俄罗斯国籍,出生日期:19**年*月**日,护照号:********)未登记该旅客住宿信息。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塔城市公安局出境入境管理大队下发登记错误截图、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200元 的处罚。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塔城市******酒店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塔城市公安局玛依海边境派出所
2025 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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