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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200000143 成文日期: 2025-12-12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12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

经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当事人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协查,发现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连续两年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你社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新刚、孟延林 联系电话:0901-6229192   

联系地址:塔城市新华路饮马巷3号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塔市市监罚告〔2025112

塔城市恰夏三马养殖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11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你社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你社自2018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2023年7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恰夏镇切特吉也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你社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你社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飞飞联系电话:0901-6221161

联系地址:塔城市新华路饮马巷3号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室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塔市市监罚告〔2025113

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9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你社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你社自2020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2020年1月10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你社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你社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飞飞联系电话:0901-6221161

联系地址:塔城市新华路饮马巷3号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室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塔市市监罚告〔2025114

塔城市也门勒乡全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11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你社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你社自2022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2023年3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你社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你社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飞飞联系电话:0901-6221161

联系地址:塔城市新华路饮马巷3号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室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塔市市监罚告〔2025115

塔城市也门勒乡祥鹏养殖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11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你社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你社自2022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2023年3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阿克塔木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你社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你社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飞飞联系电话:0901-6221161

联系地址:塔城市新华路饮马巷3号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室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名单

 

序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登记机关

1

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936542010853756876

石玉花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塔城市恰夏镇三马养殖专业合作社

936542010688018400

马海林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塔城市也门勒乡全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93654201328876348G

杨全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塔城市也门勒乡祥鹏养殖专业合作社

93654201080239192P

刘子桂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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