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200000146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10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108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108号
当事人: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MAC6P6LGIA;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环城路48号窝依加依劳场部103-3号;
成立日期:2023年1月18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8月26日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NO:2025X-J-NH06602《检测报告》,该《检验报告》是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7月9日,规格型号为25kg/袋 固体产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2.8吨。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经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抽样基数为2.8吨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不合格项目为:PH(1:250倍稀释),技术要求4.0-9.0,检验结果为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依据《2025年塔城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到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权利和义务,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25年9月1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抽样基数为2.8吨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不合格项目为:PH(1:250倍稀释),技术要求4.0-9.0,检验结果为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依据《2025年塔城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2025年8月26日被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生产成本每吨为**/吨,抽样基数为2.8吨,以4900元每吨销售到塔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3720元,违法所得531.47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取现场照片2张,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检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7月9日,规格型号为25kg/袋 固体产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2.8吨事实和现场送达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抽样基数为2.8吨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不合格项目为:PH(1:250倍稀释),技术要求4.0-9.0,检验结果为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依据《2025年塔城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和生产数量;
2、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龙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生产成本核算、销售价格,货值金额13720元,违法所得531.47元;
3、2025年5月13日提取的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数量统计表、关于产品抽查整改的情况说明、产品召回通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召回通知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NO:2025X-J-NH06602《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检验报告》是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年7月9日,规格型号为25kg/袋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2.8吨。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经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抽样基数为2.8吨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不合格项目为:PH(1:250倍稀释),技术要求4.0-9.0,检验结果为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依据《2025年塔城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5、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身份证明;
6、当事人提供塔城市鑫乐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塔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出库单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2.8吨、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的事实;
7、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5年12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5〕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抽样基数为2.8吨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不合格项目为:PH(1:250倍稀释),技术要求4.0-9.0,检验结果为3.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依据《2025年塔城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陈述事实,造成危害较小,涉案的产品案值较小,对扰乱市场经济作用较小,并能主动召回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款“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 ,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硫酸钾型6-6-39)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1.47元;三、罚款7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延顺)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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