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200000148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5〕11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110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5〕110号
当事人:塔城市小赵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7L0HA0X
住所(住址):塔城市南环路(华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学明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1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位于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的塔城市小赵商行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315袋标有“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以上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书》(塔城市监强制〔2025〕30号)及财务清单。同时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于2025年9月18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2025年9月22日向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发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通知书(塔市市监辨鉴通〔2025〕01号)。2025年9月30日收到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沪)三养鉴别文〔塔01证明〕,以上63包(315袋) “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属于侵权商品。2025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书》(塔城市监延强〔2025〕30号)。2025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书》(塔城市监解强〔2025〕30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向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5年10月20日我局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对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核实,因此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经查,2025年8月24日当事人从淘宝荆门市东宝区邨凛食品商行购进“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320袋,净含量:面饼+方便面调料140克,4.5元/袋,每包(一包5连袋)进价格*元/包,标价28元/包,销售价28元/包(一包5袋),5.6元/袋,销售了1包(一包5连袋)。货值金额为1440元,获得利润为5.5元。2025年9月30日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沪)三养鉴别文〔塔01证明〕,以上63包(315袋) “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侵犯了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的“Samyang三飬”的商标注册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举报书,证明案件来源。
2.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属合法性的。
3.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被扣押商品的鉴定证明(沪)三养鉴别文〔塔01证明〕,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提取“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的价格标签,证明当事人的销售价格。
8.当事人淘宝购进“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的购买记录、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9. 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证明不能找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
10.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证明不能找到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2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63包(315袋)标有“Samyang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油炸方便面);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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