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200000149 成文日期: 2025-12-12
发文机关: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12
发文字号: 塔市市监处罚〔2025〕11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11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2025111

字号名称:塔城市弘和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589301884W;

法定代表人:戎军;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141号2单元2号;

注册资本: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01月05日;

营业期限:2012年01月04日至2032年01月03日。

    2025年7月3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出具的(2025)塔检JCW字第042号检验报告,该报告是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委托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对塔城市弘和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进行抽检,经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2025年7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不合格项目为:饱和系数、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照GB/T13577-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0 1300级检验,判该样品不合格。2025年7月30日到塔城市弘和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生产销售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在2025年6月底,已将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销售到额敏县蒙古乡养殖户盖牛圈使用,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25年8月1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经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饱和系数、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照GB/T13577-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0 1300级检验,判该样品不合格。该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不合格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生产了10万块,并于2025年6月底销售完,每块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生产成本为**元,以**元每块低于生产成本销售,销售金额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取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的事实、数量和销售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10万块烧结多孔的事实;                                             

2、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戎军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规格型号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已销售完事实、生产成本**元/块,以**元每块销售,货值金额24000元;                 

3、2025年11月27日提取的2025年6月16日生产经营台账1份,2025年6月份销售台帐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6月16日生产规格型号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的数量和已销售10万块,规格型号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的事实;                            

4、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提供的《检验报告》(2025)塔检JCW字第042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规格型号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2025年6月23日抽检2025年6月16日生产销售的产品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砖不合格项目为:饱和系数、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照GB/T13577-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0 1300级检验,判该样品不合格,抽样基数为10万块;

5、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戎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5年11月1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5〕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经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饱和系数、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照GB/T13577-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MU10 1300级检验,判该样品不合格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陈述事实,造成危害较小,涉案的产品案值较小,对扰乱市场经济作用较小,并能主动召回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型号规格为(240×115×90)mm烧结多孔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344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延顺)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十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