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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700000006 成文日期: 2025-12-17
发文机关: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 发布日期: 2025-12-17
发文字号: 塔地环塔不罚〔2025〕2号 有效日期: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塔不罚〔2025〕2号

来源: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79175N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南路2*号*号楼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至1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3日开始,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建新南路23号6号楼的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在塔城市迎宾路的物资转存库(西郊库)2座新的一体化智能防爆暂存柜用于贮存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2座一体化智能防爆暂存柜均未正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2日,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玉峰、古丽吉别克·哈德力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和现场拍摄的证据图片(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2.2025年9月22日,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兰提供的营业执照、刘*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24日,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兰提供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调查对象主体资格;

3.2025年9月24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玉峰、哈依拉提·木拉提制作的分别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兰、孙*中的调查询问笔录、刘*兰身份证复印件、孙*中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3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玉峰、古丽吉别克·哈德力制作的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兰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2025年9月28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玉峰、古丽吉别克·哈德力制作的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舒*明的调查询问笔录、舒*明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2025年9月26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玉峰、哈依拉提·木拉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证据图片(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已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0月10日,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若兰提供的刘*兰、孙*中、舒*明等3人《人员信息表》(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参与调查询问人员身份信息;

7.2025年10月10日,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兰供的《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转移联单》(1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库存单据截图(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开始使用1座一体化智能防爆暂存柜(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并转移废旧铅蓄电池9.538吨;

8.2025年10月10日,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刘*兰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危废库存截图(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2座一体化智能防爆暂存柜(危险废物贮存间)现未贮存危险废物;

9.2025年9月22至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现场拍摄取证、2025年9月26日现场勘察和拍摄取证、2025年9月28日调查询问、2025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的全过程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规[202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12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事项清单,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你公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规定,并全面自查相关要求落实情况;

    2.今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规范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转运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工作,避免类似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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