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700000007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7 |
| 发文字号: | 塔地环塔罚〔2025〕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塔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33136W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四工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至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开始,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四工村的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惠牧域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2日,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拍摄的证据图片(10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即“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2.2025年7月22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调查对象主体资格;
3.2025年7月22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24060410228654200000068),用于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项目备案证总投资额:6000万元;
4.2025年7月29日、2025年11月7日,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与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即“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2025年7月29日,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与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丁*的调查询问笔录、丁*身份证复印件,新疆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25年11月12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2024年8月30日支付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于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即“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
6.2025年10月21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由北京中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确定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单项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沪评字【2025】第ZH2348号)和2025年11月12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公司广惠牧域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贰佰捌拾万柒仟陆佰元玖角贰分(¥2807600.92元);
7.2025年10月29日,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执法人员与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拍摄的证据图片(9份),用于证明2025年8月14日下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塔地环塔责改〔2025〕2号)后,你公司已停止建设;
8.2025年10月29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你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在新疆政务服务网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截图(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9.2025年11月7日,由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提供的《关于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与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时间差异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北京中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编制期间具备完整的评估服务资格,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10.2025年7月22日至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取全过程记录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全程有新疆广惠牧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陪同),用于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即“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规〔2022〕1号)的规定,在自由裁量计算器中输入以下裁量因子:
个性裁量基准:
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玖佰元整(609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裁量金额:¥60900元整。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塔地环塔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规〔2022〕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万零玖佰元整(60900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文化路支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3019020104000063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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