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800000270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1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15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15号
违法行为人黑**,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农民,初中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恰夏镇*******,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恰夏镇*****,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0月19日2时许,在塔城市恰夏镇**村黑**住宅门口,因哈**在黑**住宅喝酒事宜发生争执后,黑**用拳头殴打哈**左侧肋骨部位两下,导致哈**左侧肋骨多发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黑**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塔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案件照片,谅解书,收条,申请自诉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且造成后果较重,案发后取得被侵害人哈**谅解,因被侵害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黑**以“故意伤害”,减轻处罚单处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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