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800000271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5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56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456号
违法行为人胡**,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01************,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
现查明2025年7月,胡**在恰夏镇**商店通过手机“爱心**”APP与自称为**市**办总部工作人员的“王**(女,汉族,身份证号:110105************)”联系申请**基金,2025年7月8日至13日期间胡**通过“爱心**”APP签到获利*60元,2025年7月14日对方称需要包装银行卡流水,胡**遂向对方提供本人塔城**银行账户(尾号:****),胡**银行账户收到谭**转账*10万元后将4万元按照对方要求转入指定账户,剩余6万元因账户被冻结被胡**转存至手机微信内,现6万元已归还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谭**陈述、证人证言、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以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