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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2400000028 成文日期: 2025-12-24
发文机关: 塔城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12-24
发文字号: 塔市水罚字〔2025〕第3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书 塔市水罚字〔2025〕第31号

来源:塔城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于XX性别:男    年龄:61

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市恰夏乡XXXX号 邮编:834700电话:1399949XXXX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调查,于XX、孙XX于2025年10月20日在塔城市恰夏镇牛圈子村未经批准擅自凿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当事人被调查询问笔录;5、音像视频。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于XX于2025年10月20日在塔城市恰夏镇牛圈子村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警告、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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