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2900000276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8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80号
违法行为人叶**,性别:男,48岁,出生日期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11月15日00时许在塔城市宏远小区***号,叶***家中,海**与朱***、阿**、也**四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每次投注50元,玩了3局之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其中因其四人赌资较大为9300元;叶**为国家工作人员,四人在家中赌博,其明知却未阻止,系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以为赌博提供条件,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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