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0600000002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8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8号
单位名称: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塔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群众文化宫(文化广场)*楼***室
联系电话:199******33
法定代表人: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3Y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25日17时19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下发的2025年第三季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汇总表,经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调查当事人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新G1***3于2025年09月04日在阿塔线国道217***公里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企业车辆总数为1辆,当事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已告知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有询问笔录、音像记录、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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