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0600000003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9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9号
姓 名:刘**
身份证件号:65420119********70
住 址:哈尔墩*道巷
联系电话:155******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07日18时08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G335线塔额一级五公里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驾驶新A5***6(蓝底白字)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乌鲁木齐市承运4人送往塔城市,当事人刘**当场表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前排1名乘客运输费用贰佰伍拾元整(¥250.00)、后排3名乘客贰佰元整(¥200.00),共计运输费用捌佰伍拾元整(¥850.00)。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刘**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新疆***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该车辆原持有的《道路运输证》(证号:65010320****)也已办理注销手续,且前无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资质。经查,当事人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1月07日向当事人刘**直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刘**五日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音视频记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10月1日版)第83项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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