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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0600000004 成文日期: 2026-01-06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6-01-06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40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40号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40号

 

:魏**

身份证件号:65210119********13

:天津*路西*巷

联系电话:133******0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20日11时15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塔城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米尔古丽·努尔马什(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31130017013)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有车辆在塔城千泉机场疑似无资质从事网约车经营”,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联合塔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对目标车辆在恰夏收费站前进行拦截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魏**驾驶的新A9***F(蓝底白字)号**牌小型轿车在11月20日11时12分许从塔城千泉机场核载2人送往托里县,经对当事人及乘客进行询问,魏**驾驶新A9***F(蓝底白字)号**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魏**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并要求当事人魏**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魏**表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魏**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1项,属于较重情节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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