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1400000001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1-14 |
| 发文字号: | (塔市二工镇)罚决〔2026〕0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二工镇)罚决〔2026〕01号
当事人:邱**;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2 岁;身份证号:510*************33;联系电话:181******60;住址:塔城市二工镇***村*** 号
根据举报及现场核查,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对你擅自倾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于 2026 年 1 月 6 日中午 13 时许,自行决定驾驶车牌号为新 G****J 的车辆,将来源于原****菜馆拆除的装修垃圾(含木材、石膏板等),擅自倾倒于塔城市二工镇下卡浪古尔村 335 国道南侧田间小路中段。该倾倒行为未取得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属于 “未经批准擅自乱堆垃圾,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行为。
案发后,你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塔市二工镇)执责改字〔2026〕01 号)后,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前完成现场垃圾全部清理工作,恢复环境原状,并按要求提交《规范投放生活垃圾承诺书》(本人手写签字捺印),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此前无同类违法记录。
(二)证据清单
证据(一):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垃圾来源及运输车辆等核心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本人签字、“此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声明及签名日期),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身份;
证据(三):举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附带现场照片(已对举报人信息脱敏处理),证明案件案源及垃圾初始状态;
证据(四):当事人指认垃圾堆、涉事车辆(新 G****J)照片,证明违法现场及运输工具;
证据(五):当事人驾驶证、涉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驾驶资格及车辆登记信息;
证据(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塔市二工镇)执责改字〔2026〕01 号)及送达记录,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责令整改;
证据(七):《规范投放生活垃圾承诺书》,证明当事人自愿承诺规范垃圾投放;
证据(八):复查时清理垃圾现场整改完毕后照片、《责令改正复查意见书》((塔市二工镇)责改复查〔2026〕01 号),证明当事人已完成全部整改义务。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调查核实,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一)法律依据
你的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六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
从轻情节:系初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案发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现场原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认错态度积极;倾倒垃圾为普通装修废弃物,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危害后果轻微;
处罚适用理由: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未明确罚款基准,新疆暂无相关实施细则,无法作出罚款处罚;但单纯不予处罚难以起到警示作用,故选择警告处罚以明确行为违法性。
(二)处罚决定
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严格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各类垃圾规范投放至指定收集点,不得再次实施擅自倾倒、乱堆垃圾的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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