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2900000001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
| 发文字号: | (新塔塔)文综罚字〔2025〕F-7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塔)文综罚字〔2025〕F-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塔)文综罚字〔2025〕F-7号
当事人:******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542*******2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
住所(住址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违法事实和证据:塔城市****生活用品店未经批准,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一案,经调查:
2025年12月3日10时15分,塔城市文旅局接**********举报,反映******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的出境旅游团没有领队带团。随即开展核查,塔城市文旅局工作人员立即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王*联系,通过微信视频核查,视频中未见到该团领队闫**;随后,塔城市文旅局执法队执法人员阿*(31***),沙**(311***)赴巴克图口岸现场核查,到达现场时该团已出境,经与售票点工作人员进一步核查,未查询到闫**(领队)此次出境售票记录,确认******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的出境旅游团领队闫**没有跟团出境,上述举报情况属实,要求******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5-12-05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2、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克图口岸售票点未查寻到领队闫**(领队)的购票信息截图一份;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综上,决定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柒佰叁拾肆元整(12734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0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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