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6013000000010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
经查,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未进行纳税申报,且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农民合作社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经营资格终止,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 0901-6229192
联系地址:塔城市新华路饮马巷3号
附件1: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名单
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名单 | ||||
序号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登记机关 |
1 | 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 936542010853756876 | 石玉花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塔城市也门勒乡全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654201328876348G | 杨全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塔城市也门勒乡祥鹏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654201080239192P | 刘子桂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塔城市恰夏镇三马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6542010688018400 | 马海林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2: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1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0853756876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
法定代表人:石玉花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3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推送的塔市农函字【2025】13号《关于建议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有6家无法联系到法人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行核查处置,并附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0年至今未进行年报申报,涉嫌两年未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于2025年8月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9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当事人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且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两年以上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到当事人,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2.提取《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从未履行申报过年度报告;
3.提取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国税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月10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
4.提取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1份、出具的《证明》1份及塔城市也门勒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在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13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因此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只有吊销的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3: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13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全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328876348G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杨全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3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推送的塔市农函字【2025】13号《关于建议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有6家无法联系到法人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行核查处置,并附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塔城市也门勒乡全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至今未进行年报申报,涉嫌两年未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于2025年8月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1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社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你社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你社自2022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2023年3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你社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到当事人,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2.提取《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从未履行申报过年度报告;
3.提取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国税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3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4.提取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1份、出具的《证明》1份及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在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14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因此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只有吊销的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全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4: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塔城市也门勒乡祥鹏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080239192P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阿克塔木村
法定代表人:刘子桂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3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推送的塔市农函字【2025】13号《关于建议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有6家无法联系到法人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行核查处置,并附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阿克塔木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塔城市也门勒乡祥鹏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至今未进行年报申报,涉嫌两年未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于2025年8月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1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当事人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且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阿克塔木组)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两年以上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到当事人,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2.提取《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从未履行申报过年度报告;
3.提取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国税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3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4.提取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1份、出具的《证明》1份及塔城市也门勒乡泉水村(阿克塔木组)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在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15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因此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只有吊销的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祥鹏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5: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6〕15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塔城市恰夏镇三马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0688018400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夏乡切特吉也克村
法定代表人:马海林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3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推送的塔市农函字【2025】13号《关于建议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有6家无法联系到法人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行核查处置,并附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恰夏镇切特吉也克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塔城市恰夏镇三马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18年至今未进行年报申报,涉嫌两年未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于2025年8月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1月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当事人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且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塔城市恰夏镇切特吉也克村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两年以上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到当事人,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2.提取《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从未履行申报过年度报告;
3.提取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国税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日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4.提取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1份、出具的《证明》1份及恰夏镇切特吉也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在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5〕112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因此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只有吊销的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塔城市也门勒乡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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